2006年8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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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配套设施不得挪作他用
杭州市将出台相关管理条例
本报记者 李稹

  本报讯 《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(草案)》于昨天上午提交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初审,记者在会上获悉,《条例(草案)》涉及的都是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。

  焦点一:
  新建社区须有完善配套设施
  社区服务设施少,去趟医院得打车,有急病怎么办?孩子读书不方便,得坐好几站公交车去上学?老人在家不放心,但是又没有人照顾……这些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,都将在《条例(草案)》中得到规范。
  《条例(草案)》第六条规定,根据居住区的规模将相应配置以下公共设施:包括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、高中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在内的教育设施;包括综合医院、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在内的医疗卫生设施;包括综合文体活动中心、文化活动室和文体活动场所在内的文化体育设施;包括老年人服务设施、老年人服务站、残疾人托养所在内的社会服务设施,以及其他的一些必须的行政管理设施、基本单元服务设施、商业服务设施。

  焦点二:
  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要承担法律责任
  停车位被占用做食堂、娱乐设施的现象频频出现;建造了卫生站,走进去一看却成了美容店;楼下的社区工作人员办公区却飘来浓重的油烟味……以后再出现类似的情况,建设行政部门可以根据《条例(草案)》有关条款处以罚款。
  《条例(草案)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、出售的,将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违法情节严重的,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。
  此外,《条例(草案)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(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,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)责令恢复原用途,并依法进行处罚。